苏州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时间: 2014-01-13 作者: 浏览次数: 1641

一、有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者,应予赔偿:
   1、未经实验室主任同意,或不按大纲和计划擅自操作者;
   2、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操作者;
   3、未报经领导批准,擅自动用、拆卸仪器设备或将仪器设备、材料挪作它用者;
   4、由于工作不负责任或实验指导错误、指导不及时或不听从教师指导,以致仪器设备损坏者;
   5、仪器设备提运过程中,野蛮装卸或少提货不追回等造成的损失;
   6、保管不当或领、发、借不按规定手续造成的损失和丢失;
   7、仪器设备到货后,验收不及时、不规范或调试不到位等原因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无法投入正常使用而造成的损失;
   8、其它主观原因造成的仪器、材料损坏、丢失等。
二、发现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后应及时向实验室主任报告,组织人员查明原因,并向校主管部门报告。如属失窃类事故,首先应向校保卫处报案。
三、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赔偿计费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苏州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