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必须按教学大纲所规定的实验项目需要和科学研究需要进行配备,按批准的计划由校设备管理部门归口购置。
二、申购大型精密仪器、进口设备,需经专家论证,经校主管部门审核、校长批准后方可订购。
三、新购仪器设备到货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和设备卡,编号入账。验收单分别报送设备主管部门和财务处。进口仪器设备的验收和技术档案管理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仪器设备的管理,采取校设总账,院(部)设分账,实验室建设备卡的办法,各级均应指派专人负责。管理人员应每年组织对账一次,做到账、物、卡相符。
五、仪器管理人员和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和维护保养,做好防暴、防潮、防霉、防尘、防光、防热、防震、防锈、防腐蚀工作。
六、仪器设备使用者必须熟悉仪器设备的原理、性能、结构,熟练掌握操作技术,遵守操作规程,请勿盲目使用。使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先经培训取得上机资格。
七、实验仪器如发生故障或损坏应及时向实验室主任和业务负责人汇报,较大事故应向院(部)领导和校主管部门汇报,并查清原因。对管理不善或盲目用机、不遵守操作规程等人为造成仪器设备丢失、损坏者,按有关规定赔偿和行政处罚。
八、实验室仪器设备不得私自挪用、调换。院(部)内借用需经实验室主任批准;校内借用需经院(部)领导批准;借出校外和设备调拨、转让需要校设备主管部门批准,大型设备的调拨、转让需经校长批准。
九、加强仪器设备的维修管理。大型仪器设备由生产厂家技术人员维修,自行拆卸维修或改制须经论证,并报请校主管部门和校长批准,任何人都不得盲目从事。
十、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应严格按规定要求和程序办理,经校长批准后方可办理账、卡注销等手续。
十一、离、退、调人员在离岗前应事先做好仪器设备的清点移交工作。
十二、各院(部)应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订有关仪器设备管理细则。
苏州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