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关于实验室开放的暂行规定
时间: 2014-10-07 作者: 浏览次数: 1644

实验室是进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实验室面向学生开放是高等教育培养创新人才、实现素质教育目标的客观要求。为鼓励和支持学生在课余时间参加开放式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各类有益活动,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充分发挥实验室在学生素质教育和创新能力培养中的特殊作用,规范有序地做好我校实验室的开放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组织领导

  学校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对实验室开放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指导,教务处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具体负责实验室开放工作的协调与管理,各院(系)主管教学的领导和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开放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二、实验室开放原则

  实验室开放的目的是创造学生进行实验活动的环境,调动和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学生有独立思考、自由发挥、自主学习的时间和空间,做到因材施教,培养高素质人才。具体开放原则为:

1、实验室开放要结合教学条件和学生特点。对于低年级学生,主要训练其基本技能和实践能力;对于高年级学生,重在培养其创新意识和科研能力。

2、开放实验室要不断丰富开放内容,改进开放形式,提高开放效果。开放实验内容要与设计性、综合性实验相结合,与课外科技活动、科研相结合,加强新技术、新方法的引进,强化计算机辅助实验,培养学生利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进行科学实验的能力。

3、实验室开放要注重实效。根据实际情况,学生可选做基本训练的实验,也可选做设计性、综合性、研究性实验。开放项目可以是教学计划要求的课内实验,也可以是课外内容,以满足不同层次学生的要求。

  三、实验室开放形式

1、全面开放(面向全校师生全天候开放);

2、定时开放;

3、预约开放;

4、其它。

  四、实验室开放内容

  实验室开放内容要贯彻“因材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根据不同层次、不同学科学生的知识结构、能力水平等情况,确定开放内容。实验室开放内容可为如下几种类型:

1、学生选做指定实验内容;

2、学生自选题目、自行设计实验内容;

3、第二课堂、兴趣小组实验;

4、参加教师科研项目、自制仪器项目等;

5、毕业设计(论文)训练;

6、各类竞赛训练;

7、其它。

  五、实验室开放具体要求

1、各院(系)要充分利用实验室资源,组织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认真讨论开放内容和方法,制定相应的实验室开放实施细则。

2、每学期第二周和寒暑假前,各实验室应将本学期和放假期间本实验室开放的时间、实验项目和指导教师等计划安排表,通过校园网、院(系)公告栏和实验室等场所公布,供学生选择。

3、各开放实验室应根据学生人数的多少和实验内容做好实验准备工作,并配备一定数量的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参与开放工作。在实验研究过程中,指导教师应注意加强对学生实验素质与技能、创造性的科学思维方法和严谨的治学态度的培养。

4、开放实验室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实验室开放记录工作,“实验室开放记录本”由学校统一印制。

5、学生在进入开放实验室前应阅读与实验内容有关的文献资料,设计好实验实施方案,提前一周送交开放实验室指导教师审定,同时做好预约登记和实验准备工作。

6、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由于不按操作规程损坏仪器设备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实验结束,认真做好实验室的安全检查工作。

7、学生在实验项目完成后,应向实验室提交实验报告或论文等实验成果。每学期末各开放实验室要做好总结和交流工作,如组织“开放实验交流答辩会”等活动,促进学生实验小组之间的沟通,交流课外科研经验,分享实验成果,同时培养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和学术报告能力。

8、各开放实验室应由专人负责开放实验成果的收集汇总工作,认真做好学生论文推荐发表工作。

9、每学期末各院(系)对实验室开放情况进行总结,写出书面材料送交教务处,以便组织全校性交流。

  六、实验室开放保障措施

1、经费

  为创造条件,鼓励和资助实验室开放工作,学校每年设置一定数额的实验室开放基金(该基金使用与管理办法另定)。各院(系)根据具体情况,设立一定数额的实验室开放专项经费。

2、指导教师工作量

  教师、实验技术人员指导开放实验项目,由各院(系)参照指导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量计算办法核算相应的工作量。

3、学生学分认定

  学生参与开放实验项目取得优异成果者(如论文发表、成果获奖等),或虽无成果但出色完成实验项目并达到预期实验目的者,由指导教师推荐,院系审定,可向教务处申请创新学分。由教务处认可的创新学分,可免修相应学分数的任选课。

4、考核

  学校不定期抽查、考核实验室开放情况,组织各院(系)交流开放工作经验,确保开放质量。

5、奖励

  学校每年评选一批在培养学生创新能力方面成效突出的开放实验项目作为优秀项目,对参加者和指导教师实行奖励(办法见当年评奖通知)。对实验室开放工作卓有成效的实验室,在改善实验设备条件方面给予倾斜。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